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易造成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为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导致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全省已启动卫星遥感监测和蓝天卫士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影像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贡献力量。理直气壮地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孝感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