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和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城市人员不低于500元、农村人员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物资救助。分配捐赠的生活物资时,应优先考虑特殊困难群体和特殊场所。加强对特困人员、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排查,定期探视帮扶;妥善安置因监护人被隔离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孤儿,确诊患新冠肺炎的,按2019年12月底的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救助金(护理补贴);患其他疾病的,按照先诊疗后付费的原则,及时收治,落实好相关医疗救助政策。优先保障残疾人就医,对生活不能自理或精神障碍残疾人,安排好陪护。
《通知》强调,在城市有序复工、农民工返城过程中,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就学,2020年上学期比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政策,由各县(市、区)给予资助。
不得将有人居住的特殊场所征用为疑似病例隔离点,避免引发原入住服务对象恐慌和交叉感染。已经征用的,入住人员数量较少的,就近转移至邻近公办场所安置;入住人员数量较多的,应立即撤销隔离点。
严格落实特殊场所封闭管理措施。采取统一配送方式,切实保障特殊场所所需新鲜蔬菜、肉蛋奶、米面油等生活物资供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控期间,入住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疫情解除前原则上不接收新入住对象;确需返回的,应在特殊场所内设置的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返回生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