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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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办证大厅、纳税大厅;

(二)宾馆、旅店、酒店、餐馆、食堂、早餐店、夜宵摊、咖啡馆、酒吧、茶座;

(三)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四)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舞厅、歌厅;

(五)体育场(馆)、公园;

(六)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

(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

(八)候诊室、候车室、农村班客、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班客;

(九)学校、菜市场等其它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十)其它需要佩戴口罩的场所。

二、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宾馆、旅店、酒店、KTV、酒吧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三)县城管局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除高铁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县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网吧、影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九)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其它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各乡镇(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有关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大悟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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