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管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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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水户(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是我们世世代代繁衍生息的环境基础,我们有责任共同呵护。污水随意排放,容易滋生病菌,破坏生态环境,直接影响饮水安全,通过动植物吸收影响食品安全,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推动污水治理势在必行,需要得到全体人民的支持配合。为此,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排水管网建设和排水管理有关事项予以告知,请您配合支持。

一、相关规定

1.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随意将污水向设施外排放,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禁止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您配合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事。

2.从公共排水管网预留接口到您的院内(户内)排水管网属于您的管界和产权范围,也是您建设和维护好的责任。

3.您的院内(户内)雨水、污水合流排放的,要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使用旱厕的要改造为水冲式厕所,并建化粪池。

4.由政府或者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统一安排入户管网建设的,请您安排好时间、人员积极配合并进行监督;工程完工后,请您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这将作为您的排水户档的重要部分;因为施工给您家人和邻里造成不便的,请您谅解和做好协调工作。

5.您因为施工等活动要影响公共排水管网设施的,请您务必联系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动工。

6.您因为新建、改造房屋及其他原因需要建设改造管界范围内排水管网的,或者管网破损需要维修的,请您务必咨询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其指导下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7.发现排水管网损坏的,请您及时告知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发现人为破坏影响排水管网、管井等设施的,请您及时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举报。

8.您需要咨询其他相关事项的,请联系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请您记住下面电话号码:

政府管理部门   大悟县城乡建设局污水处理办

电        话   0712-7222991

特此告知!

大悟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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