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

04-20 11:42  

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唐海生

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文   

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安全生产是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当前调整安全生产许可的主要法律规章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为了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安监总局陆续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以适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坚定不移加强依法治安,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体来说,调整的脉络大致有3个层面(一法一条例四令):

1、法律层面。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下面简称新安法)。新安法与老安法相比,亮点多很,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如:为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新安法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调整了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2、国务院行政规章。依据《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再次予以修订。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予以第一次修正后,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第二次给予修正。随后,国务院于2014、2015、2016年陆续出台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安监总局部门规章。基于《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修改,2015年4月以来,国家安监总局连续出台4个总局令,涉及到30部行政规章的废止(4部)和修改(26部):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个方面条款)等4部规章作出修改;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予以废止,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个方面条款)等8部规章作出修改;三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个方面条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个方面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3个方面条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个方面条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5个方面条款)等6部规章作出修改;四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部规章予以废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8个方面条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2个方面条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2个方面条款)、《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个方面条款,删去第六条第七项中的“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个方面条款,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和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个方面条款)等8部规章作出修改。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新规变化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

1.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安监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将提交“竣工验收意见书”调整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取消“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

5.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认定”。

7.下放: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下放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

8.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的项目调整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目录。

(二)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调整

1.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2.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三)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调整

为了做调整的衔接工作,2016年1月11日,省安监局出台《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2号),就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做出规定: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事项为3大项8小项,具体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

2、分级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

①省安监局。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地下矿山项目,勘探作业中实施坑探工程的项目,露天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的项目,尾矿库项目,非煤矿山为主体共伴生有煤层的项目,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金属冶炼(含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含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建设项目),以及跨两个市州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②市安监局。承担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核,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审查。

③县(市)区安监局。承担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和市州安监部门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审查审核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

三、当前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审查事项的申办与管理

1、受理范围。 大致有9个方面:①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②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③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④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第一类、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⑥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⑦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⑧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条件。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个方面的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查照安监总局77、78、79、80号令的相关规定。

3、资料与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可见湖北省安监局、孝感市安监局和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

4、受理与审批。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由局行政审批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接受网上申报或纸质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有效期与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变更与注销。(1)变更。有下列5种情形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①变更单位名称的;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③变更单位地址的;④变更经济类型的;⑤变更许可范围的;(2)注销。有下列7种情形的,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③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⑤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⑥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许可证管理。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修正):①第十九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③第二十一条,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④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几项具体说明

1、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一是对涉及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等6类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除以上6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都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负责,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或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2、关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的新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一经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补贴。对易燃易爆等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补贴,其保险费率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30%,由政府给予补贴(孝感政规[2016]1号)。

4、关于涉企收费行为的清理规范。安监部门及行业中介机构涉企收费项目较少,经过清理,目前安监部门没有涉企收费项目。涉及安监行业中介机构对企业技术服务收费有3项:政府定价、由中介机构收取的有1项,即安全评价费;有法律法规要求,由市场定价的有2项,包括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费。另外,安监部门对社会个人收费有1项,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费,此项收费由政府定价,列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对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我们都依法依规在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于所有的收费项目,严格遵守企业自主自愿原则,由企业在合法的技术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绝不允许安监部门指定服务。严禁扩大范围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减少服务内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黄立华 

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黄立华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当前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就是对原先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给全社会敲响的警钟,企业在水资源利用方面若不改变,不光企业本身发展不可持续,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健康水平也会受到极大影响。

一、孝感市水资源状况

孝感市地处千湖之省,湖库密布、河网纵横,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8.14亿m3,给人感觉水资源非常充沣,企业用水平时也不觉得紧张,但其实孝感市的水资源状况并不乐观。

一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丰枯比值很大,水灾、旱灾频发。年内分布严重不均,多年平均4~10月的降雨量占全年总量的77.1%~84%,其中5~7月份降雨更是集中,占全年总量的42.3%~49%。大量的水资源以洪水的形式直接流走,根本不能利用。年际变化大,全市丰、枯年降雨量的比值在2.27~3.0之间。有丰、枯水年交替,或者连续出现丰水年或枯水年的情况。自2010-2015年出现的连续五年干旱,庄稼绝收、人畜饮水困难,大悟城区、应城城区为保障居民用水到处找水,很多企业生产为生活用水让路停产,以上真实发生的情形时候提醒我们,孝感的水资源并不丰富。

二是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少,属严重缺水地区。我市多年平均人均占有水资源量750m3,亩均占有量1050m3,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1/2。根据联合国提出的缺水标准,孝感市为严重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量在1000m3至500m3,为重度缺水)。

三是水域污染严重。2000~2010年11年期间对全市435.2km重要河段进行监测评价。2010年与2000年相比,枯水期Ⅴ类、超Ⅴ类河长从203.2km增加到211.2km,Ⅱ、Ⅲ类河长由232km减少到224km;丰水期超Ⅴ类河长从198.7km增加到211.2km。特别是府澴河和汉北河水污染严重,只能满足农业灌溉和一般工业用水要求。七大湖泊水质也不理想。由于局部港汊投肥、投药水产养殖,及周边农田化肥、农药污染和居民生活排污,湖泊近岸处水质也长期处于Ⅳ~Ⅴ类,湖泊中心水域长期处于Ⅲ~Ⅳ类。农村居民聚居点周边塘堰沟渠水域,由于农业施肥打药、生活排污、垃圾随意丢弃、有机肥任意堆放等原因,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水体普遍发黑、发绿,水面浮萍盖塘,水下底泥黑臭,水中鱼迹难觅,水质已处于劣Ⅴ类水平。

四是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农业用水占孝感市总用水量的一半以上,但农业用水方式比较粗放,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475,低于全国0.5的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高,2014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30 m3/万元,高于全省70 m3/万元水平,更高于全国59.5 m3/万元水平;城市供水管网漏损严重,部分城市漏损率高达30%。

因此,必须以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节约与保护,尽快改变孝感市水多、水少、水污染、水资源利效率不高的现状。

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出的背景

全国也同样存在着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短缺、粗放利用、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与此同时,水资源过度开发问题突出,不少地方引发了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水资源利用方式比较粗放,用水浪费严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3~4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与世界先进水平0.7~0.8有较大差距。水体污染严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

为解决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系统总结中国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国务院2013年3月以国发〔2012〕3号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将全面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5年4月2日,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国务院又以国发〔2015〕7号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控制用水总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提高用水效率,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三、孝感市“三条红线”指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就是确定“三条红线”、实行“四项制度”。“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实行“四项制度”,就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3]29号)、《关于印发孝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13]46号),孝感市“三条红线”分别为:

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7.89亿m3以内,2020年总量初步定为33.45亿m3以内,2030年总量初步定为33.63亿m3以内;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2015年万元全市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15年不低于70%,2020年不低于80%,2030年不低于95%,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15年不低于95%。

为控制住孝感市政府已制定的“三条红线”,必须配套“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进一步健全孝感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节约、保护规划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加强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监督,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应急调度预案制度。

二是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加强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水务体制改革,理顺节水管理体制。建立用水定额按理制度,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制度。

三是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四是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三条红线”考核指标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四、企业如何应对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已经实行了两年,以后会逐步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在此情况下,建议企业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水权意识。

1、什么是水权。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对于企业而言,水权就是水资源的开发使用权,也就是取水许可载明的许可取水量。

2、水权制度。水权制度就是通过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

3、水权交易。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通常先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省市再细分到基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则可以相互交易。之前的水量转让是政府之间私下里的相互协调,而水权交易则是在国家赋予地方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公开交易。

水权交易是以“水权人”为主体。水权人可以是水使用者协会、水区、自来水公司、地方自治团体、个人等,凡是水权人均有资格进行水权的买卖。

水权交易所发挥的功能,是使水权成为一项具有市场价值的流动性资源,透过市场机制,诱使用水效率低的水权人考虑用水的机会成本而节约用水,并把部分水权转让给用水边际效益大的用水人,使新增或潜在用水人有机会取得所需水资源,从而达到提升社会用水总效率的目的。

4、水权交易试点。我国水权交易的尝试起始于2000年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浙江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开创了我国水权转让的先河。

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指导各地开展水权交易探索。

2014年年7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7个省区启动水权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开展水权制度建设三项内容,试点时间为2-3年。在8月底之前将水权试点实施方案报至水利部,试点方案由水利部和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在10月底之前批复完毕。湖北省试点为宜都。这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工作的全面展开。

5、我国水权交易形式

(1)、初始水权的市场分配

一般来说,初始水权的分配是需要中央政府去完成的。我国的南水北调工程就发挥了市场机制在水权分配中的作用,即实行水权与投资挂钩的机制,让沿线城市根据需水量分摊部分投资。总的来说,南水北调工程的主旨还是战略型的解决资源性缺水问题,并不是完全市场化分配。

(2)、水银行

水银行相当于一个虚拟水库,作用类似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我国有一些雏形,比如北京大兴区建立了由各村镇用水协会为单元的水银行,在水权交易中起中间作用。

(3)、地方之间水权交易

地方之间由于水资源天然差异、初始水权分配量、水资源耗费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量的不同,水资源由富余地区出售给缺乏地区。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和2001年5-6月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漳河上游进行的跨省有偿应急调水就属于这一类型。

(4)、部门(产业)之间水权交易

由于水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产出效率差异所导致的交易。目前较为普遍的是水权置换方式,由工业部门投资于农业部门的节水改造,并将节约下来的水用于工业生产。这种类型在内蒙古、宁夏两省比较普遍。

(5)、用水个体户之间的水权交易

主要在灌溉用水领域,比如2001年甘肃张掖市洪水河灌溉区的水票交易。

(二) 取水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三) 获得水权。

取水权是以取水行为为标的的权利,取水人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后取得取水权,从而获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1、不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87号令)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取水许可权限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3、取水许可申请

第九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十一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4、取水许可批复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四)建立用水台账

建立用水台账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总取水量,不同生产车间或工艺的用水量,以便于核定企业用水总量是否超许可水量(水权水量),满足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单位产品用水量是否超过用水定额,满足用水效率控制要求。

监管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除了现场实地抽查水量外,企业的用水台账是核定企业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重要支撑材料。也是做出是否对限制企业生产、是否允许继续取水的重要依据。企业务必重视。

(五)进行用水工艺改造,厉行节约用水,

目的在于,在当前节能增效、节水增效大背景下,提升企业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通过节水改造,一是通过短期的投资换取企业长远的持续生产,提高企业的长命力;二是通过节水改造,节约用水,将多余的用水权在市场交易,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

以上就是作为一个多年从事水资源管理者的体会,不到之处请大家谅解,也希望大家能够不异赐教,将一些用水的经验及时提出,以便于我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反映,对用水政策做出法律允许的调整。

市环保局副局长鄢启明

市环保局副局长鄢启明

一、大气污染概述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2013年1月份,重雾霾期间,我们整个国家有27个城市都出现了急诊人数的爆发性增长(10%--150%)。过去30年内,我国的肺癌死亡率上升了465%,虽然吸烟和老龄化仍然是这个数字的主要因素,但细颗粒物明确的致癌风险,越来越得到重视。11年前,那时候我们还没有PM2.5的检测,但是我们有PM10。2012年,PM2.5被列入监测范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随着收入增加,信息透明,人们对环境的期待越来越高。

PM10是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漂浮在空气中的固态和液态颗粒物的总称。PM10能够进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过痰液等排出体外,另外也会被鼻腔内部的绒毛阻挡。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微米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可入肺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其在空气中含量(浓度)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虽然PM2.5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PM2.5粒径小,比表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有毒、有害物质(例如,重金属、微生物等),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

危害:可吸入颗粒物可以被人体吸入,沉积在呼吸道、肺泡等部位从而引发疾病。颗粒物的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所以PM2.5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10微米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5微米直径的可进入呼吸道的深部,2微米以下的可100%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

二、大气污染的来源

(一)煤烟型污染(由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引起)比如,煤炭。

(二)石油型污染(由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铅引起)比如,石油。

(三)特殊型污染(废气和粉尘)比如,汽车尾气的排放。

煤炭:先让中国腾飞,再让中国遭罪。中国的PM2.5,60%来自于燃煤和燃油,也就是化石能源的燃烧。我国是一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我国能源资源的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将长期存在。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

三、大气污染的特征

(一)污染范围比较大。由于空气具有流动性,而且扩散十分广泛,大气污染对于整个城市和居民的生活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扩大了污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治理的难度。

(二)污染物比较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大气污染源也逐步增加,不仅有工业生产产生的废气,还有居民生活废气,以及汽车尾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气污染。

(三)污染治理困难。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十分复杂,不仅需要治理措施,还需要相对完善的预防措施。一些城市的发展需要工业生产作为支撑,而且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缺少环保意识,这样就增加了治理的难度。

四、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

1.大气污染的危害

对人体的危害:严重疾病

对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危害: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减缓生物的正常发育、降低生物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

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影响: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

2.与先进国家的差距(监测指标、空气质量信息公布)

(1)监测指标的差距。

监测对象的组成对比。发达国家均已经将PM2.5列为了重点控制项目,而中国在2012年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才将PM2.5纳入其中标准体系,且PM2.5的全面实施尚需在2016年。

(2)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比。

澳大利亚标准限值最严格;

美国初级标准与次级标准差别不大;

美国次级标准与日本标准、中国一级标准相当;

中国二级标准较其他国家显得过于宽松。

五、大气污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①2008年,美国使馆在使馆一楼上建立空气监测站:2011年监测到北京空气污染达到五级。法新社称“北京空气污染程度超过了可检测的最差水平,糟糕到无法监测”。引发政府、专家学者、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大气监测的讨论。2011年底的PM2.5公众参与事件促使中国政府2012年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最新标准。

②2014年10月,京津冀三次遭受雾霾侵袭。

③2014年11月,APEC蓝唤醒了社会公众对于蓝天白云“常态化”的期许与愿景。

④2015年2月28日,人民网发布了《柴静调查:穹顶之下》的专题和专访柴静的文章,引发公众对雾霾以及环境、健康问题的讨论与关注。新环保部长长陈吉宁称,柴静从一个特殊的角度,从公众和健康的视角来唤起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值得敬佩。

六、近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历程

七、《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修订及最新框架

1987年 9月 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防治煤烟型污染为核心内容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 6月 1日起施行。整部法律共 6章 41条,它的实施对保护大气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变化,1995年8月29日、2000年 4月29日和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先后三次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第三次修改的成因,一是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24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要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着力推进颗粒物污染防治,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基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后,一些新理念、新制度需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应体现。三是基于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四是基于多年来我国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和有关部门积极呼吁尽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共计1.8万字。包括总则(7条)、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10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4条)、大气污染防治措施(54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7条)、重污染天气应对(5条)、法律责任(30条)及附则(2条)。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三部分内容,为新法增加的三个专章。

八、《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污染治理主体的责任

(一)地方政府的防治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为此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新法中规定,一是大气环境质量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二是评价考核制度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三是编制限期达标规划的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四是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的规定,规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环保部备案。五是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人大报告制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六是约谈和区域限批的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这是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只有提高自身治污意识,落实自身承担的主体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新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等承担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关于达标排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二是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三是关于排污者自行监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四是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法律规定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五是关于燃煤污染防治的规定。①煤炭开采和洗选方面。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②控制燃煤污染方面。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六是关于工业污染防治的规定。①工业企业排放控制方面。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②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控制方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③企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方面。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④油气回收和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方面。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九、《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长期以来,环保领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意治理污染,法律起不到威慑作用。新法细化了法律责任制度,全部条文129条,仅法律责任部分就占到30条,超过全法条文的20%,不仅提出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处罚要求,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达90多种,突出表现在:(一)提高了罚款上限。新法取消了现行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处罚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依污染事故程度处罚上不封顶。新法中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①关于不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②关于无证排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③关于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锅炉的法律责任。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关于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⑤关于料堆扬尘、填埋场和消纳场扬尘、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排放恶臭气体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二)实行按倍计罚。如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①关于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法律责任。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如新《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第103、104、105、109、110条等)(三)增加了按日计罚。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并增加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及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等典型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四)对造成污染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双罚制”。新法中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五)丰富了处罚种类。如新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有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等,另外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①责令停产整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②责令停业、关闭。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③没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④取消检验资格。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⑤承担民事责任。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章和第8章专门对环境污染责任和免责事由作了规定。⑥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江学谦